(2017)苏010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建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友猛,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贺建平,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贺建平名下有车牌号为苏D×××××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委托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查封,法院未反馈。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法院未反馈。本案执行标的135993.89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并申请终结(2016)苏0102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顺光审判员 沈 烈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繁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