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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明宝与王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宝,王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711号原告:王明宝,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婉,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蒙,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王明宝与王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王明宝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明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宝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明宝负担。审判员  申林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