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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佰和与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佰和,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7号申请执行人李佰和,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明,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佰和与被执行人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有执行能力时携本裁定书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