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伟云与薛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云,薛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956号原告:叶伟云,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凯,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贵,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云与被告薛寿华、薛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伟云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薛贵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凯震花苑5幢2单元403室房屋产权[房产证号:浙(2016)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xxxxx**号],保全价值计人民币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薛贵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凯震花苑5幢2单元403室房屋产权[房产证号:浙(2016)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xxxxx**号],保全价值计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