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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施大兴、薛山琼与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大兴,薛山琼,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2010号申请执行人施大兴,男,汉族,1969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薛山琼,女,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外东高攀村。法定代表人樊增明。申请执行人施大兴、薛山琼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88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的标的是取得涉争议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违约金5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的房屋过户事宜本院已交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本院未在本辖区范围内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对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的执行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对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对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88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世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