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边守毅与季辉民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守毅,季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469号申请执行人:边守毅,男,194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津市道东丽区程林街南程林村程北大街4排1号。被执行人:季辉民,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锦河农垦社区C区二委103号。本院在执行边守毅与季辉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边守毅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52750元。边守毅未能提供季辉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季辉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季辉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