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更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罗黎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14号罪犯罗黎杰,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罗黎杰2004年2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内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黎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09年10月5日起至2024年10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以(2012)自刑执字第46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以(2015)自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2年3月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罗黎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此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黎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且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黎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且系累犯,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黎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1年11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 慧审判员 王家玉审判员 王爔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