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7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建宏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名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765-1号申请执行人:原名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中段82号,组织机构代码22143047-7。法定代表人王波峰,行长。被执行人:董建宏,男,汉族,住渭滨区。本院执行的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建宏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66857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董建宏所有的位于金台区中山东路xx号楼x层x号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1009712.00元。之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评估价折抵本案及双方另一案,即(2016)陕0303执768号执行案件的全部费用,其中包括本金、利息、评估费、执行费、过户费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董建宏所有的位于金台区中山东路xx号楼x层x号房产作价11009712.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本案及双方另一案,即(2016)陕0303执768号执行案件的全部费用,其中包括本金、利息、评估费、执行费、过户费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员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华国强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