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红霞与李泮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霞,李泮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54号申请人:李红霞,女,汉族,住平原县。被申请人:李泮泮,男,汉族,住平原县。被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负责人:齐国林,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红霞与被申请人李泮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红霞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告李泮泮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贾克荣自愿提供其名下鲁N3J9**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李泮泮驾驶的鲁N3S0**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二、将申请人提供担保车辆鲁N3J9**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福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