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大铮、韩志勇、王来君、杨杰与王福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铮,韩志勇,王来君,杨杰,王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李大铮,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世纪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主任,现住海伦市。申请执行人韩志勇,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黑龙江世纪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主任,现住海伦市。申请执行人王来君,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世纪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主任,现住海伦市。申请执行人杨杰,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世纪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主任,现住海伦市。被执行人王福明,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绥民一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李大铮、韩志勇、王来君、杨杰与王福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绥民一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大铮、韩志勇、王来君、杨杰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知被执行人王福明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履行交付涉案二栋(F栋、G栋)楼房的内业资料,但被执行人王福明仍未履行,故本院依法委托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意见“根椐现场勘验、检测结果,经计算分析,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评定,被鉴定的黑龙江世纪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海伦市光大名苑小区楼房F栋、G栋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性均满足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其可靠性等级为1级,工程质量合格”。本院向有关工程竣工验收部门送达上述黑远大技鉴字(2017)第122号鉴定意见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完成海伦市光大名苑小区楼房有关F栋、G栋楼房的验收资料,为此,(2013)绥民一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王福明应向李大铮、韩志勇、王来君、杨杰履行交付涉案二栋(F栋、G栋)楼房的内业资料”,已执行完毕。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绥民一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晓龙审判员 郑晓峰审判员 尹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成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