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龙口市贯声经贸有限公司与闫永大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贯声经贸有限公司,闫永大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629号原告:龙口市贯声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付萍,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佳,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永大,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龙口市贯声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永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贯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闫永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龙口市贯声经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曲传东审判员 刘丽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