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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终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文华与廖桂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华,廖桂林,罗乙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华,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耒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桂林,女,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乙文,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主要负责人:贺晓龙,该支公司经理。上诉人杨文华因与被上诉人廖桂林、罗乙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文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文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玥审判员 罗理事审判员 邓 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费奕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