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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令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令春,崔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7执442号申请执行人陈令春,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崔凤梅,女,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关于申请人陈令春诉被执行人崔凤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7民初3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陈令春于2017年2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7民初3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天然执行员  王德成执行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