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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席国正与方巾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国正,方巾昭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612号原告:席国正,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方巾昭,女,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席国正与被告方巾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席国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巾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席国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国正的撤诉。审判员  金根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杭红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