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席国正与方巾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国正,方巾昭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612号原告:席国正,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方巾昭,女,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席国正与被告方巾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席国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巾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席国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国正的撤诉。审判员 金根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杭红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