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青秀、李香兰与被告翼城县隆化镇西白驹村民委员会、姚建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秀,李香兰,翼城县隆化镇西白驹村村民委员会,姚建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542号原告:刘青秀,男,1945年4月5日生,住翼城县。原告:李香兰,女,1949年7月22日生,住翼城县。被告:翼城县隆化镇西白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翼城县隆化镇西白驹村。法定代表人:闫三红,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姚建明,男,翼城县人。原告刘青秀、李香兰与被告翼城县隆化镇西白驹村村民委员会、姚建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刘青秀、李香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青秀、李香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青秀、李香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青秀、李香兰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兵人民陪审员 孙 浩人民陪审员 刘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