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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造园与安徽百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造园,安徽百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091号原告:彭造园,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许庆仁,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百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柏垫镇汪家桥水库周边。法定代表人:姜纪文,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家港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封益,公司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造园诉被告安徽百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立案时间:2017年6月12日)后,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永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蓉琳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