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辽宁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辽宁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建辉,南乐县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玉贤,杨建荣,王某1,王某2,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民终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何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振东,男,汉族,1974年8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红山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张世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随万奇,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辉,男,汉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南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乐县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开元路北段西侧**号。法定代表人:葛增民,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贤,女,1955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系死者王朝丰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荣,女,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南堡开发区滨海花园***幢*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荣,女,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南堡开发区。系死者王朝丰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法定代理人:杨建荣,女,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南堡开发区滨海花园***幢*单元***室。系被上诉人王某1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法定代理人:杨建荣,女,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南堡开发区滨海花园***幢*单元***室。系被上诉人王某2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强、万国磊,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号金石工业园创新大厦*层西侧。负责人:田浩,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建辉、李玉贤、杨建荣、王某1、王某2、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南乐县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491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人保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491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中上诉人多承担被上诉人辽宁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0%的赔偿责任,改判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案件收费914元、共计不服金额11077元。二、二审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辽宁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80%的车辆损失,认定事实不清,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本案的事故认定书显示上诉人的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杨建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朝丰负事故次要责任。被上诉人杨建辉家事的车辆与王朝丰所驾驶的车辆均为机动车,分别承担主次责任,责任人比例应当按照主要责任承担事故70%的赔偿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车辆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公安部颁发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辽宁华远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杨建荣、李玉贤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量适当依法应予维持。辽宁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一、依法请求被告连带承担原告的车损等166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4日2时许,被告杨建辉驾驶豫J×××××/豫JG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台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台高速299KM+800M处(鲁冀收费站南500米)时,其车前部与停止等候过收费站的受害人王朝丰驾驶的冀G×××××号货车相撞,致使冀G×××××号货车与前方等候过收费站王洪吉驾驶的原告辽宁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辽N×××××/辽NF1**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致使原告车辆又与前方等候过收费站徐东生驾驶的冀B×××××/冀B5V**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受害人王朝丰当场死亡,王洪吉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辽宁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有,车辆损失96980元、救援费5900元、吊装费800元、评估费2800元,共计106480元。被告杨建荣所驾驶的豫J×××××/豫JG9**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登记在被告南乐县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在人寿安阳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保额为105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受害人王朝丰所有车辆在被告中煤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徐东生所有的冀B×××××/冀B5V**挂号重型半挂车在人寿唐山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建辉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大,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其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王朝丰驾驶不符合技术条件反光标志的行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小,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徐东生、王洪吉不承担责任。被告李玉贤、杨建荣、王某1、王某2对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德公交认字[2016]第070008号认定书不服,认为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依据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为,该事故认定系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经合法程序作出,且有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受害人王朝丰驾驶的冀G×××××号货车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外观不符合相关要求”。故原告推翻该事故认定书意见证据不足,法院对原告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本事故发生的原因,各当事人的违法过错程度,损害结果综合分析,本案赔偿责任比例以主次责任8:2划分为宜,即被告杨建辉承担80%责任,王朝丰方承担20%责任。被告杨建辉系雇佣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责任,应当与车辆所有人被告南乐县鑫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东生承担无责任赔偿。因三个车辆均投保有保险,由承保交强险的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被告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还有受害人王朝丰车损(另案处理),南乐鑫达公司车损(尚未起诉),在交强险限额为其预留相应份额。因本案还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承担无责任赔偿,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为原告预留车损50元,应当予以扣除,由原告自行理赔。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辽宁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辽宁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限额内赔偿原告辽宁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81304元【(106480-1000-1000-50-2800)×8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四、被告李玉贤、杨建荣、王某1、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赔偿原告辽宁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23126元(106480-1000-1000-50-81304)。五、被告杨建辉、南乐县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东生、不承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并未提供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一、一审法院关于本案事故车损的赔偿比例分担是否正确?二、关于本案诉讼费的分担问题?关于第一个焦点,在现行有效的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部门规章中,并没有上诉人所述的划分责任比例的明确规定。原审法院依据道路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主要责任,结合过错程度,作出80%的比例划分,属于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焦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人民法院有权依照诉讼结果对诉讼费做出分配,上诉人人保公司所称的诉讼费不予承担的免责条款,因违背该行政法规,属于无效条款。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鲲审 判 员 李敏代理审判员 杨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