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冯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冯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2民初2514号原告马某,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冯某1,男,1992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上蔡县。原告马某诉被告冯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请求与被告冯某1离婚,婚生子冯某2由被告抚养。原、被告于2013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冯某2,××××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2014年12月原被告生气后,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马某请求离婚,被告冯某1同意离婚。婚生子冯某2由被告冯某1抚养,原告可随时探视。三、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前给付被告抚养费5000元,2018年6月27日前给付被告抚养费10000元,2019年6月27日前给付被告抚养费10000元,2020年6月27日前给付被告抚养费1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支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