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张矿安、李志方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矿安,李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9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张矿安,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执行人李志方,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申请执行人张矿安与被执行人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星审 判 员 段聚兵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印)书 记 员 李东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