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韩方平与陈金龙、罗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方平,陈金龙,罗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3302号原告:韩方平,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陈金龙,男,40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罗现华,男,42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韩方平与被告陈金龙、罗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5日立案。原告韩方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方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韩方平负担。审判员 李 文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德强(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