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3民初5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金花与贾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花,贾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557号之二原告:王金花,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贾淮,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东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花诉被告贾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王金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金花承担。审 判 长  张建文审 判 员  纪静静人民陪审员  申敏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