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刑更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谢作辉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作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73号罪犯谢作辉,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0)岳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作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4年2月21日经本院(2014)常刑执字第7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5年10月30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30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谢作辉自2015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患有脑梗塞后遗症,仍能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至2016年2次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5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3次,并余337分。该犯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共计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谢作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作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作辉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五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熊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