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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赵某、王某某、姚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赵某,王某某,姚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345号原告:钱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姚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静安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79017。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阜阳市清河东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653。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赵某、王某某、姚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