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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XX中诉某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XX中,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8日,住陕西省石泉县喜河镇晨光村一组,身份证号:612423196202283256。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向阳路中段。公司负责人聂珣,系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中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分公司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将全部赔偿款项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1执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升旭审判员  邹明胜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付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