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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欧笑霞与梁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笑霞,梁树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1818号原告:欧笑霞,女,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叶翔宙,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树森,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欧笑霞诉被告梁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笑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翔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树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笑霞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4724元(按年利率6%从2015年11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2.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被告在2015年10月份前向原告还清借款,但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及委托律师致函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偿还该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约还款,该行为已构成违约。综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借条》,证明:2013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约定在2015年10月31日前还清;证据2.《EMS邮寄件》,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发函催收,但被告没有签收。被告没有答辩。由于被告对原告的起诉请求、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均无提出异议,也没有出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原告的证据也不存在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证据,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是同乡关系,原告经营猪肉贸易,被告在西门口开设小食店。2013年1月10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借款,被告承诺2015年10月份前还清全部借款,并在当日写下纸条,纸条上载明“我梁树森欠欧笑霞共陆万元正,2015年10月份前还清”。纸条下方有梁树森的签名。双方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因原告经营的是猪肉贸易生意,所以有足够的现金出借给被告。借款时,原告以现金形式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而且被告将自己原本的住所出租给他人,电话也已经关机,原告无法联系被告。本院认为:被告梁树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视为被告放弃一审程序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梁树森向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有由被告梁树森书写的《借条》等资料予以证实,被告没有提供反驳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梁树森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梁树森逾期未还借款,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到庭参加诉讼,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梁树森还款并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全部欠款之日止,按照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支付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梁树森向原告欧笑霞归还借款60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梁树森按借款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欧笑霞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梁树森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8元,由被告梁树森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燕清人民陪审员  任皓光人民陪审员  陈宇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晓明陈悦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