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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斌与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斌,王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753号原告贾斌,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贾斌诉被告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斌撤回对被告王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予缴纳。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艺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