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夏承文与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及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承文,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黄林学,沈阳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5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承文。委托代理人:黄林学,系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安光军,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晶,系该单位主任。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92号。再审申请人夏承文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及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民终12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承文申请再审称,辽宁天汇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没有法律效力,不应作为本案的依据,要求返还多收增面积款、房屋面积差价款,支付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回迁之前过渡期间补偿款、阳台赔偿款和房屋装修款。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辽宁天汇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资产评估咨��报告》没有法律效力,不应作为本案的依据问题,申请人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辽宁天汇资产评估事务所在评估程序中存在违法、违规之处,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辽宁天汇资产评估事务所不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生效判决对该评估结论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提出要求返还房屋面积差价款、多收增面积款,支付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回迁之前过渡期间补偿款、阳台赔偿款和房屋装修款问题,申请人以沈阳日报关于2009年沈阳地产价格回顾报道为依据主张应按2009年市场均价计算房屋回迁差价款,该报道中的价款并不是针对回迁房屋,以该价格作为回迁差价款价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主张2015年5月6日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沈阳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回迁户三方代表进行测量做出《面积米数误差明细表》,应当以此表为准计算面积误差,但一审庭审质证时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明确提出该明细表系单方制作,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审法院未予采信亦无不当。本案在询问时申请人承认2014年8月11日和平区城建局为其办理了回迁安置,申请人并无正当理由拒绝入住,现申请要求支付回迁之前过渡期间的补偿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阳台损失问题,新图纸中虽有阳台设计,但该阳台面积是否计入原拆迁房屋使用面积,应参照动迁政策,并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为准,最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并未明确回迁房必须有阳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履行拆迁安置工作的依据,双方一致签字确认,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且新建楼盘的建设需经城市规划、设计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最终建成的房屋没有裸露阳台,是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要求,与拆迁单位与开发建设方均无关。申请人主张装修补偿款,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并未包含装修补偿款,故生效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因此,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夏承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廉光强审判员 朴海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