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与姜红军、曲云萍、大连中维大厦有限公司、周晓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姜红军,曲云萍,大连中维大厦有限公司,周晓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0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58号。代表人:沈洪毅,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鲲,系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红军,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曲云萍,女,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中维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斯大林路。法定代表人:周晓光,系董事长。被告:周晓光,男,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拥军小区*号2-4-1。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与被告姜红军、曲云萍、大连中维大厦有限公司、周晓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郑朝晖审 判 员 贵 馨人民陪审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梦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