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任德奎与蓝东风兰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奎,蓝东风,王德燕,朱兆琼,兰鹏,蓝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64号原告:任德奎,男,194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蓝东风,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王德燕,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朱兆琼,女,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兰鹏,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蓝长江,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德奎诉被告蓝东风、王德燕、朱兆琼、兰鹏、兰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德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德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2.5元,由原告任德奎负担。审 判 长 张存春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人民陪审员 廖红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琎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