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汝强与张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汝强,张来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444号原告:张汝强,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张来锋,男,1978年7月10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汝强与被告张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汝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汝强撤回对被告张来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张汝强负担。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