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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汝强与张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汝强,张来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444号原告:张汝强,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张来锋,男,1978年7月10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汝强与被告张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汝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汝强撤回对被告张来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张汝强负担。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