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杜瑁、贾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杜瑁,贾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82号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瑁,男,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曲县。被执行人:贾斌,男,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杜瑁、贾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4519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1月至6月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杜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通银行账户各一个,因余额不足,暂无法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委托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杜瑁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徐工牌汽车、被执行人贾斌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解放牌汽车各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其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1月至6月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杜瑁、贾斌,经过本院通知未能到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杜瑁、贾斌列入失信人员名单。4、2017年6月26日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执行过程,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尚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