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吴小兵与被告龚连生、朱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兵,龚连生,朱冬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019号原告:吴小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龚连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朱冬琴,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吴小兵与被告龚连生、朱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其与被告方达成还款协议,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小兵负担。审判员 魏轶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含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