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2民初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精战鞋店、东莞市康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精战鞋店,东莞市康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392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31楼A座。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厚街精战鞋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1号康美鞋城053号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441900605012451。经营者:林常豹,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东莞市康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XJ。法定代表人:陈见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精战鞋店、东莞市康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厚街精战鞋店、东莞市康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虹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人民陪审员  梁嘉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颖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