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302号原告:梁某,女,住天水市麦积区。被告:何某,男,住址同上。原告梁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由梁某负担。审判员 刘 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