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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娟与王印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王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娟,女,汉族,1977年2月5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王印辉,男,汉族,1969年10月1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李娟与被执行人王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给付欠款1万元,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红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