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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湖北金禾饲料有限公司与XX怀、张小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禾饲料有限公司,XX怀,张小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628号原告:湖北金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黄梅县关山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张爱良。被告:XX怀,男,生于1975年9月2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张小情,女,生于1976年4月20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湖北金禾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XX怀、张小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金禾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禾饲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禾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北金禾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江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