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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诸长鼎与被执行人诸金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长鼎,诸金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292号申请执行人:诸长鼎,男,193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诸金银,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诸长鼎与诸金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受理,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诸长鼎与诸金银一案执行程序。执行员  吴学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明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