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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建飞与潘利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539号原告:杨建飞,27岁,农民被告:潘利军,31岁,农民。原告杨建飞诉被告潘利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原告杨建飞以与被告潘利军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建飞负担。审判员  张永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