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建飞与潘利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539号原告:杨建飞,27岁,农民被告:潘利军,31岁,农民。原告杨建飞诉被告潘利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原告杨建飞以与被告潘利军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建飞负担。审判员 张永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