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某、赵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1979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刘某申请执行赵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赵某支付给申请人77062元。刘某于2016-11-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并且被执行人赵某分几次主动缴纳于法院46000元,扣除应承担的执行费用800元,余额45200元由刘某领取走,剩余未执行到位的31862元申请人同意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执行,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不使本案长期搁置等待,且经申请人书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03执13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