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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执恢字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力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力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执恢字1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西路。法定代表人:李荣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明选,该公司法律部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兰周,该公司法律部员工。被执行人:常州力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周友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力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州力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和车辆,现因常州力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常州力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胜法审判长  刘雪峰审判长  姚昌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雅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