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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自平与李茂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自平,李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自平,男,生于1969年2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李茂琴,女,生于1960年3月1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自平与被执行人李茂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克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