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自平与李茂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自平,李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自平,男,生于1969年2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李茂琴,女,生于1960年3月1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自平与被执行人李茂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克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