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大营社区富民种子商店、范振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大营社区富民种子商店,范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4号申请执行人北大营社区富民种子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经营者:张秀琳,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范振国,无业。申请人北大营社区富民种子商店与被执行人范振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6)黑8108民初9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范振国房屋一外,被执行人范振国目前不在本地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8执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可再次执行。审判长 刘树田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任英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雪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