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谌绪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绪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3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谌绪平,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绪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日,谌绪平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燃油机车从重庆市北碚区龙居寺沿碚金公路往北碚区团结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碚金路茶山路段时,遇被害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对向行驶。谌绪平操作不当,致使无号牌两轮燃油机车与小型轿车左侧相撞,造成二车受损,谌绪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谌绪平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来后归案,随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带至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抽血检测,谌绪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从案发现场查获肇事无号牌两轮燃油机车1辆,依法予以扣押。案发后,被告人谌绪平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405.5元,并取得了王某的谅解。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谌绪平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谌绪平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经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无号牌两轮燃油机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谌绪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谌绪平还具有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谌绪平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谌绪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谌绪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谌绪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魏庆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子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