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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董国民、李明西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民,李明西,李五岭,郭广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董国民,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李明西,男195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李五岭,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郭广州,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国民与李明西、李五岭、郭广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明西、李五岭、郭广州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7)豫1681民初1357号民事��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玉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