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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浙江曹氏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浙江曹氏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1689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溪市兰荫路27号。法定代表人:傅学农,系局长。被执行人:浙江曹氏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柏社乡北舒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曹时军,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浙江曹氏管业有限公司土地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浙0781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于2017年6月12日以被执行人在本案执行立案前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行审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长 陈建生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蒋九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