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庄静萍与巩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静萍,巩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379号原告:庄静萍,女,1949年9月4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巩淑华,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庄静萍与被告巩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静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范忠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 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