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钰与童忠、陈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钰,童忠,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刘钰,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童忠,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英,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郧西邮政银行职工。刘钰与童忠、陈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院(2016)鄂032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钰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童忠、陈英无财产可供执行,工资账户已被冻结,申请人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