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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任海东与杨刚、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东,杨刚,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106号原告任海东,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杨刚,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苗芳,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东与被告杨刚、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本案诉讼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殷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端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