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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7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路志方非法持有毒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7执269号被执行人:路志方,男,汉族,1975年1月7日生,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人,农民。壶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9日移送执行(2016)晋0427刑初49号刑事判决路志方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判决路志方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相关义务,也拒不报告其财产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各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427执2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郭东红人民陪审员  XX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