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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行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萍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终463号上诉人:李萍,女,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李萍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4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李萍向原审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在XX镇XX城区XX地块二期即靖海苑二期建设开发规划管理行政不作为;确认浦东规土局颁发XX区XX地块二期即靖海苑二期建筑基地总平面定位图违法;依法纠正浦东规土局错误颁发的靖海苑二期建筑基地总平面图。上诉人诉称,浦东规土局与上海XX有限公司签订出让位于惠南镇东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内的国有土地建设开发合同,明确要求上海XX有限公司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完成出让地块上现有建筑动拆迁并承担相应费用。但该公司把坐落在靖海苑二期建筑基地内即沿中港河岸、西侧分界线以东的上诉人老房,打上围墙圈在中港河边,未按照规划要求如实显示在公示图上,但出现在总平面图纸上,使人误认为上诉人老房是坐落在建筑基地外面而非之内。上诉人认为,上海XX有限公司违反与浦东规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浦东规土局未尽现场勘验、复核义务,未依法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履职,以至违法颁发东城区靖海苑二期建筑基地总平面图,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现上诉人提起的要求确认浦东规土局行政不作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上诉人仍坚持其诉请,且被诉靖海苑二期建筑基地总平面定位图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要求确认该定位图违法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浦东规土局在靖海苑二期建设开发规划管理行政不作为,及颁发的靖海苑二期建筑基地总平面定位图违法并予纠正。但上诉人诉请的行政不作为事项不明确,靖海苑二期建筑基地总平面定位图也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故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